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济南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济南市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业务行为,维护用人、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有序流动和有效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为人力资源供给方(劳动者)与需求方(用人、用工单位)相互选择提供中介服务或者从事相关活动的经营性组织。第三条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负责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设立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固定场所,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办公设施,注册资本(金)应在10万元以上;(二)具有三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2人以上(含2人)具有三级以上有与从事人力资源业务相关的职业指导、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等资格证书,且不得在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兼职;(三)有明确的机构名称、业务范围、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应当向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高新区社会事业局提交下列材料:(一)人力资源服务申请表;(二)章程和管理制度;(三)场所、设施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负责人身份证明和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材料;(六)开展人力资源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需要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六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为:(一)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二)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三)绩效薪酬管理咨询、创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四)人力资源素质测评;(五)人力资源培训;(六)高级人才寻访;(七)举办人力资源交流会;(八)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外包;(九)人力资源互联网信息服务;(十)受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委托,代办社会保险事务;(十一)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第七条在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申请开办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申请开办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向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高新区社会事业局提出申请。---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市及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者书面说明理由。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备案。第八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许可证到期前三十日内,向发证机关提交申请延期材料。第九条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不得从事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或相关业务活动。第十条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人力资源市场进行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信息档案;(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措施。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第十一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称、监督电话、使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统一标识,并悬挂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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