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票据背书制存在的问题

论票据背书制度存在的问题摘要:虽然我国票据法对票据行为中的涂销未作任何规定,但实际操作中背书涂销是客观存在的,大多是因为过失错误的记载予以涂销,也有部分是故意涂销,还有记载中的别字、简化字而行Z涂销。如果仅仅因为涂销就认定该票据无效,则不利于票据的流通,也不利于保护票据当事人权利。关键词:票据;背书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02-0281-01一、缺乏空白背书的法律规定我国《票据法》只认可记名汇票背书,不认可无记名汇票背书,也即空白背书。实践中我们常常称其为直接交付,票据法理论将不在背书栏中记载任何事项和签章的行为称为单纯交付,英美法系的票据法、《日内瓦统一法》签约国及港、澳、台等地区均认可空白背书。在记名背书和无记名背书孰优孰劣的问题上,可谓是各有千秋。实践中国内的一些企业或个人由于贪图方便、怕书写错误、法律意识不强等种种原因选择直接交付。直接交付从票据出让人方面讲,他退出了票据关系,不需耍负担任何票据责任,任何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均不能以他为被追索人,他和直接受让人之间发生票据纠纷时,只适用民法上的一般债权转让和物权转让的规定,而没有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符合票据管理上的“签名者就票据文义负责”的原则,但有---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悖我国《票据法》的规定,一旦遇到票据遗失,票据权益的纠纷时,就会带来票据背书者之间的证据链断裂的后果。二、可以行使票据救济手段的外延过小在票据的背书转让过程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持票人在票据遗失、灭失、被盗三种情况下,才能釆取票据救济手段,通过公示催告程序,获得除权判决,申请取得票款。而我国目前票据流通领域,存在着抢夺、抢劫等情形也应纳入行使票据救济手段的情况。现实中我国目前还存在着一种不健康的影响票据安全的情形,在票据背书过程中,甚至票据直接交付过程中,由于转让人与受让人Z间的货款纠纷、产品质量纠纷等因素,背书人或直接交付的出让人滥用票据救济手段,试图通过公示催告程序最先取得除权判决以对抗正常票据持有人。三、票据法质押背书规范与担保法质押规范相冲突我国担保法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牛效”。目前,我们金融系统也是按照此要求做的,即出质人即持票人和作为质权人的银行及借款人签订《质押担保借款合同》,然后将出质的汇票、支票交付质押人,银行即办理质押贷款,并未按照票据法的要求在背书栏内载明“质押”字样,那么理论上就不能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当质权人行使票据权利时,票据上除出质人以外的所有当事人均可依背书不连续,持票人无法证明自己权利来源合法为由抗辩持票人也即质权人的付款和追索请求,从而引起出质双方如何实现质权的纠纷。---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四、缺乏对贴现这种特殊票据背书的规范为保护岀票人、背书人的权利,法律允许岀票人或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禁止背书的文句,从而限制持票人将该票据再行背书转让。我国票据法对此作了专门规定。但禁止背书转让的票据,能否贴现,一些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存在概念的模糊,他们认为贴现并非背书转让,从而为持票人办理票据贴现。那么贴现是否是一种转让行为呢?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有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而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转让给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贷款通则》又规定: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方式发放的贷款。由此可见,票据贴现实质是一种背书转让票据方式。因此,以明示不得转让背书的票据不能进行贴现。随着去年我国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紧缩的财政政策以来,各商业银行也相应实行紧缩的信贷政策,其表现为商业银行为了自身的效益,贷款票据化现象明显,企业由于银根紧缩,从而大量使用票据,票据贴现也相应增加,目前在票据贴现实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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