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市人民政府校企合作办法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虞政办发〔2011〕14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现将《上虞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上虞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职业院校与企业、行业组织的合作,实现技能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需求的无缝对接,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2010-2012年)的通知》(教职成〔2010〕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06〕41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院校与企业、行业组织开展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活动及其扶持和保障。第三条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应当遵循自愿协商、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原则,坚持以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导向,实现教学、生产、科研相结合。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和促进校企合作,建立政府引导、院校主动、行业协调、企业积极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校企合作促进工作,发改、经信、财政、人力社保、科技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校企合作的有关促进工作。第二章职责与机制第六条职业院校应坚持以服务产业重构为宗旨,以引导就业为导向,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及时调整专业设置和课程内容,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加强职业技能教育。第七条职业院校应主动与企业、行业组织在实习实训、专业设置与课程开发、订单式教育与就业推荐、师资交流与培训、职工培训与继续教育等方面开展合作,实行互惠互利、互动发展。鼓励职业院校参与企业的技术改造、产品研发和科技攻关等项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鼓励职业院校聘请企业的高技能人才、工程技术人员兼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参与职业院校的教学改革。---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鼓励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合作组建职业教育集团或其他形式产教联合体。第八条职业院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教师到企业实习、实践制度。职业院校在校学生应当到企业或生产服务岗位参加上岗实习,专业教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岗位实践每两年不少于两个月。职业院校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为实习学生统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指派指导教师。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应当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第九条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鼓励企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与职业院校联合建立专业技术学院、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建设研发中心或生产车间,合作兴办技术创新机构,合作组建职业教育实体或其他形式的产学研联合体,共同参与新兴产业基地建设。第十条企业应当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企业应当按照与职业院校签订的合作协议,为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提供实训场地、设备设施,安排指导人员,做好实习、实践前的安全培训工作和实习、实践期间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禁止企业安排实习学生从事不符合实习特征或者与实习内容不一致的劳动生产。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并通过举办培训班或委托职业院校办班等形式,对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第十二条职业院校应当优先安排与其建立校企合作关系的企业的职工进校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并为合作企业优先推荐毕业生。企业应当主动选送初次就业和未获岗位技能资格的职工到职业院校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第十三条行业组织应当引导和鼓励本行业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并发挥行业资源、技术、信息等优势,参与校企合作项目的评估、职业技能鉴定及相关管理工作。第十四条校企合作应充分发挥政府统筹引导、行业组织协调指导的作用,建立由职业院校、行业、企业共同参与,资金、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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