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精品范文

合肥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民办教育对于促进我国整体教育事业发展乃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下文是合肥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欢迎阅读!合肥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与保障本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面向社会举办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列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和引导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第四条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工作。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财政、规划、国土、价格、民政、体育、审计、公安、税务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民办教育管理工作。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终止第五条设立民办学校,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一)普通中专学校(卫生、师范类除外)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二)中等职业学校、初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级中学、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自学考试助学培训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三)普通初级中学、小学、各类中等及中等以下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按照最高办学层次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申请举办体育、艺术类等专业的学校,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报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六条市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参照各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制定并公布本市各类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审批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标准实施审批。第七条具备办学条件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基本情况、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资产、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其中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第八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发给办学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并予以公告。---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九条举办者应当依照申办报告或者学校章程履行出资义务。举办者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资产出资。以货币以外其他形式资产出资的,应当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以知识产权或者其他无形资产形式出资的,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总出资额的百分之三十。第十条两个或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和权利义务。第十一条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并在批准设立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办理验资过户手续。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应当由举办者提出,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经民办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以下称民办学校决策机构)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民办学校名称、办学层次、办学类别等的变更,经民办学校决策机构同意后,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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