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10年修改)(2002年2月1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第109号令发布;2010年12月3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第225号令修改)第一条为加强服务行业的环境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宾馆、中西餐厅、酒吧、歌舞厅、游乐场、音像放映厅、卫生及美容服务场所、健身房、洗衣店、加油站、洗车场以及机动车修配加工场等服务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服务企业)。对企事业单位公共食堂的环境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境保护部门)对服务行业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辖区的服务行业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规划、建设、工商、公安、文化、卫生、城管、经济贸易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服务行业的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服务项目场地的选址、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以下简称建设)服务项目必须遵守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法律、法规。市级市政公园不得出租场地进行经营性活动。第五条在下列区域和场所禁止设立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的服务项目:(一)住宅区、医院、学校、疗养院等环境敏感区(区域规划配套的服务设施除外);(二)住宅楼;(三)商住综合楼宇中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用和综合楼宇禁止设立产生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物业出租、出借、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用于禁止设立的服务项目。第六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服务项目,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热污染等不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期满后仍未能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清理、查处。第七条在住宅区、文教区、疗养区或其他特殊区域的相邻区域限制设立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热污染的服务项目。在前款规定的区域确需设立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热污染的服务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污染防治方案征求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对合理的意见,建设单位应予采纳。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服务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一)位于非限制区域和场所,建筑总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包括100平方米);(二)位于非限制区域和场所,有相应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经处理后达标排放,不对周边居民生活环境造成影响的;(三)冷热饮制售、粉面食小吃等无油烟排放的餐饮服务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服务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和验收手续。第九条设立产生油烟污染服务项目的商用楼、综合楼宇,必须配备专用烟道。前款规定楼宇的新建、改建、扩建,在投入使用前应报环境保护部门验收。---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条提倡服务企业使用管道燃气、液化气、电能等清洁能源。在管道燃气服务范围之内的服务项目,不得以煤炭、油类等为燃料;在管道燃气服务范围之外的,不得以煤炭为燃料。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服务项目,以煤炭为燃料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六个月内改用管道燃气、液化气、电能等清洁能源。确因消防安全问题需使用油类为能源的,应经公安消防部门核准。第十一条服务企业对产生的污水应进行隔油处理。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二类海域环境功能区的服务项目,污水未纳入市政排水管网的,必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第十二条服务企业对产生的废油及其他含油废物、废水经隔油处理产生的含油废物(以下简称潲水油),应妥善收集,并交由取得市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相应环境保护产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单位集中处理,不得排入下水道或随意倾倒。无证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收集、处理废油及其他含油废物、潲水油的活动。潲水油以及加工处理后的产品不得用于饮食用途。第十三条服务企业对产生的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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