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普陀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进一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调整产业结构,规范区域财政扶持政策,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街镇财政体制规范财政扶持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2008〕77号)精神,结合本区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设立“普陀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指的“普陀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产业发展政策而设立的政府财政专项资金。第三条(资金)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在参照上年度扶持总额的基础上考虑增量,安排年度预算,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区财政局按照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执行。---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四条(管理原则)(一)产业导向、结构优化的原则:专项资金必须按照率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对符合产业导向及区域功能定位的企业及项目给予扶持,集中支持能够促进区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产业集聚的企业及项目。(二)公开透明、平等待遇的原则。要注重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的公开性和平等性,在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监管等各环节必须公开透明,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均可平等享受。(三)规范流程、高效运作的原则。专项资金必须经过严格审核、统一由本级财政负责兑现;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企业。(四)强化监督、违规必究的原则。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进行使用,要加强监管,不得擅自挤占、截留和挪用,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有关规定的,应依法做出处理。第二章专项资金的适用第五条(适用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国家鼓励类产业、上海市支持类产业、普陀区优先发展类产业和对区域经济综合贡献率高的企业,重点扶持科技成果转让、自主创新、节能减排、公共服务平台等方面---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投入的项目,杜绝与企业税收直接挂钩。第六条(适用对象)(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上海市产业发展规划和普陀区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的企业和项目。(二)有利于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开发,推进产、学、研合作,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体系。(三)选择对产业与应用具有重大带动和支撑作用的产品与技术,重点支持其产业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扩大产业规模,形成规模经济。(四)通过专项资金的引导与示范,带动社会资金投入,共同扶持企业做大做强。(五)优先支持产业发展亟需的公共服务配套项目。第七条(扶持方式)专项资金采用贴息贴费、补贴投入、减免租金等方式:(一)贴息贴费。政府对企业用于扩大生产规模、技术改造等经营性银行贷款产生的利息、费用按一定比例予以补贴。对经认定的纳入专项资金预算的贴息贴费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副本,以及已发生的银行贷款计息单(复印件),向区财政局提出拨付申请。区财政局根据相关材料,---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按规定审核后,将贴息贴费资金拨付贷款单位。贴息贴费金额根据实际贷款金额给予全额或部分贴息贴费;贴息率不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贴息贴费期一般不超过三年。(二)补贴投入。政府对企业用于建造厂房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及更新技术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按一定比例予以补贴。对经认定的纳入专项资金预算的补贴投入的项目,由区财政局依据经批准的项目预算,根据项目进度和企业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拨付。(三)减免租金。政府对企业租借厂房、办公用房的租金按一定比例予以补贴、减免。对经认定的纳入专项资金预算的减免租金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与有关机构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向区财政局提出拨付申请。区财政局根据相关材料,按规定审核后,对其租金进行一定减免。(四)市政府允许的对企业其他项目补贴和经市政府认可的地区经济发展专项补贴。此外,专项资金应严格审核,不得用现金、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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