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办法 - 广东林业

广东省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林业行政处罚行为,提高林业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简称“林业行政机关”)实施林业行政处罚,进行案件核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核审,是指林业行政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由该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行政处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的过程。第三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实行核审制。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负责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工作;森林公安机关、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等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负责以该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件的核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委托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林业执法单位中指定执法人员负责简单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工作。---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四条林业行政机关执法机构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在案件调查终结时,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后,再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连同案件全部调查材料移送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审查提出核审意见并呈报林业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未经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核审或者核审未获通过的,林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五条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负责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核审的主要职责:(一)接收核审案卷;(二)向负责案件调查的执法机构或执法人员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情况;(三)拟定核审意见;(四)按时完成核审工作。第六条案件核审的主要内容:(一)本机关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三)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责时效;(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五)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是否正确;(六)处罚是否恰当,是否正确适用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七)程序是否合法;(八)文书格式是否规范,表述是否准确;(九)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第七条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接收核审案件,要办理接收手续,并填写案件核审登记表。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应当在接收案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审工作;重大、疑难案件确需延期的需经林业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但核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第八条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核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执法机构机构深入调查取证。第九条法制工作机构或专职法制工作人员核审案件后,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报林业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同意执法机构的意见;(二)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处罚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执法机构补充调查;(四)程序违法的,退回执法机构依法予以纠正;---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五)文书格式不规范或者表述不准确的,退回执法机构依法予以纠正;(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意见;(八)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撤销案件意见;(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对具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执法机构同意法制工作机构或专职法制工作人员核审意见的,可直接退回执法机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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