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劳动用工备案实施办法

东营市劳动用工备案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劳动用工秩序,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鲁劳社〔2008)5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适用本办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部队所属单位招用非军籍人员,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劳动用工备案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劳动用工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劳动用工情况进彳亍核实,并将有关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定期进行数据分析,提供咨询服务,实行动态管理的行为。第四条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数据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征缴、转移社会保险费用、办理失业登记、职工退休审批、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劳动保障监察和有关部门核算工资总额的重要依据。第五条劳动用工备案包括初次登记备案、变更备案和注销备案。第六条劳动用工备案包括以下内容:(一)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工商登记执照号码)、单位类型、经济类型、所属行业、隶属关系、登记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是否劳务派遣企业、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二)职工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户口性质、户籍地址及现住址、文化程度、首次参加工作年份等;(三)劳动用工基本信息:劳动合同类型、职工类别、用工形式、用工开始日期、劳动合同起止U期、试用期起止日期、备案U期、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变更、续订、中止、终止、解除情况等;(四)集体合同基本信息:集体合同的类别、名称、状态、起止FI期、覆盖职工人数、是否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通过、审批日期等。第七条劳动用工备案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中央属、省属及其与之合资合作的驻东营的用人单位,市级注册、登记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备案;各县区注册、登记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在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备案。各县区可以委托乡镇(街道)、社区劳动关系工作机构进行用工备案。第二章初次登记备案第八条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商注册登记或者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用工备案管理部门进行初次备案。初次登记备案时,应当填写《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用人单位开户申请表》和《用人单位登记表》,并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其他用人单位依法成立取得的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二)职工名册、劳动合同;(三)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用工,尚未进行用工备案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0日内到劳动用工备案管理部门进行劳动者存量情况初次备案,填写《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用人单位开户申请表》和《用人单位登记表》,并提供以下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其他用人单位依法成立取得的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二)职工名册、工资名册、劳动合同;(三)集体合同;(四)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调整表;(五)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条劳动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初次备案信息核实无误后,录入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在职工名册上注明经办人和日期,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第三章变更备案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形发生下列变化时,应当自情形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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