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实施细则试行

新乡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以下统称自建住房)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村民通过合法手续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村民自建住房及其管理。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资格权和使用权。宅基地的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第五条农村宅基地使用应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宅基地划定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严禁擅自占用自留地、自留山建造住宅。第六条各县(市、区)成立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综合协调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制度,按照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布局、闲置宅基地---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和闲置农房利用;编制年度宅基地用地计划并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加强村民自建住房风貌规划;办理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不动产登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履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行业管理工作,指导乡镇政府对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进行监管,负责引导村民住房建筑风貌,组织编制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组织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建筑材料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维护建材市场秩序,及时发布不合格建材信息。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宅基地审批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对村民自建住房质量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村级组织)要按照宅基地相关制度,保障村民合法权益,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村民委员会负责宅基地统计、调查、申请、审核、申报等管理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组织成员的认定,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等工作。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八条以县为单位,在深入研究村庄人口变化、区位条件和发展趋势的基础上,逐村明确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整治改善类、搬迁撤并类等类型,对短时间内难以确定类型的村庄可暂不分类。合理确定村庄布局和规模,统筹县域村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组织本行政区域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第九条按照先规划后建设、不规划不建设的原则,乡镇政府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统筹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抗灾防灾、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等因素,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引导村民全程参与村庄规划编制,充分听取村民意见,规划成果应在村内显著位置公示。村庄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在规划农村宅基地时,要考虑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因素,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带和地质条件不稳定区域。第十条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按照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少于667平方米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4平方米;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山区、丘陵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的标准规划、审批宅基地。要在村庄规划中对村民自建住房标准作出统一安排,原则上以不超过三层的低层住宅为主,不规划建设三层以上的住房。确需建设三层以上住房的,要征得村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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