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细则

湖州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防控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病死动物,是指国家规定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经检验检疫对人畜健康有危害的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第三条本细则针对全市畜禽养殖场户(以下简称养殖场)产生的病死动物。畜禽屠宰场、动物诊疗等环节产生的病死动物应当自行委托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以下简称处理运营单位)处理,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履行移交程序,做好相关记录;处理运营单位持委托协议复印件到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备案。---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具备自行处理条件的,应当按照农业部的规定处理。第四条湖州市实行“政府监管、财政扶持、保险联动、企业运作”的运行机制和“场报告、点收集、县监管、市处理”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模式。处理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湖州市人民政府确认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并执行农业部《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第五条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辖区内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负总责,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责任制度、重点场所巡查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职责。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第六条市农业局主管本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县区农业局(农林局)主管本辖区内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全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区畜牧兽医局负责本辖区内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养殖、收集、暂存、移交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全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督执法工作,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本辖区内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督执法工作。---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屠宰、经营、加工或者随意处置病死动物。第八条本细则中涉及需要记录的有关内容(包括报告、收集单、移交单、各类台帐、汇总表、批处理记录、防疫消毒等原始记录表单)均至少保存两年。第二章养殖环节第九条养殖场依法履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落实专门人员做好日常管理,不得随意存放和处置病死动物。第十条生猪存栏3000头以上的养殖场,应当自行建设-18℃以下的病死动物暂存冷库,并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其他养殖场应配置冷柜等暂存设施设备,防止病死动物腐败。病死动物暂存冷库、冰柜等暂存设施设备应当防水、防渗、防鼠、防盗,并易于清洗消毒。所在地乡镇(街道)负责冷库的日常监管。第十一条养殖场应当按照《湖州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办法》的要求做好防疫消毒工作,并依法履行病死动物报告义务,及时移交病死动物。---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二条养殖场向病死动物收集点移交病死动物时,应报告收集点管理人员,约定收集时间、地点,并按要求做好报告记录;参加保险的,应当先行报告保险公司勘损员。第十三条自行建设病死动物暂存冷库并配有电子地磅的养殖场报县区畜牧兽医局备案后,可以直接向处理运营单位移交病死动物。第十四条养殖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建立完整的养殖档案(包括生产、防疫、消毒、销售、排泄物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动物死亡情况等相关台帐)。县区畜牧兽医局每年对档案台帐检查两次。第十五条生猪规模养殖场应当安装并维护视频监控设备,推行信息化管理,并如实向浙江省智慧畜牧业云平台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子平台(以下简称省云平台)上传当日生猪死亡信息。第十六条养殖场应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执行年度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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