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红塔区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玉溪市红塔区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玉溪市红塔区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12月10日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城乡发展,充分、合理利用城乡集体土地,规范宅基地住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乡居民居住条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玉溪市红塔区行政区域内利用宅基地从事住房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宅基地建房,是指村(居)民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的使用权兴建住房的活动。利用城市建成区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权益的国有土地进行住房建设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宅基地建房包括以下形式:(一)村(居)民个人建房。即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建造住房的活动;(二)统一建房。即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各种渠道,统一组织实施的住房建设,包括农村危房改造及地震安居工程、工程建设移民搬迁、地质灾害移民搬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等统建房;(三)符合当地实际,村(居)民自愿选择的其他建房形式。第四条宅基地建房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庄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宅基地建房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保证工程质量和居住安全。第五条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宅基地建房的规划管理,审批、公布村庄规划,指导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组织实施宅基地建房的规划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宅基地建房的建设管理,指导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组织实施宅基地建房的建设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宅基地建房的用地审查、报批及监督管理,指导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组织实施宅基地管理工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批准的权限开展宅基地建房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税务、工商、质监、防震减灾、移民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宅基地建房的有关工作。第六条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建房的下列管理工作:(一)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开展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二)依据已批准的村庄规划,对新建、改建、扩建宅基地建房项目核发规划许可证;(三)实施宅基地建房项目的建设审批,对新建、改建、扩建宅基地建房项目核发准建证;(四)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宅基地建房项目的规划、用地、建设情况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第七条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等基层自治组织,应当依法充分发挥对宅基地等相关集体资产、权益的管理主体作用,加强对宅基地及其建房活动的日常巡查和管理,积极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规范宅基地建房活动。第八条宅基地建房管理实行政务公开制度。规划、国土、住建部门和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涉及宅基地建房的申请条件、申报程序、办理流程、审批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制作成通俗易懂的文字材料和流程图表,在办理场所公布,并将收费项目及依据进行公开。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九条村庄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居住发展目标,确定符合本村实际的住房新建与改建模式及要求,确定住房建设发展用地,引导农民集中建房,为住房建设选址提供科学依据。未制定村庄规划的,不得组织实施宅基地建房。第十条行政村应当编制总体规划。行政村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村庄人口分布、区位条件、产业特点、资源状况等因素,按照撤并、改造、保护、扩建、新建等类型,对现有村庄进行分类,明确村庄规划发展目标,编制“二图一书”,即现状分析图、总体规划图和总体规划编制说明书。第十一条自然村应当编制建设规划。自然村建设规划应当符合行政村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农村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村庄整治工程等项目建设,综合布置住宅、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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