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申请、地方标准申报、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审批表

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辽宁省地方标准的管理,提高地方标准的管理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辽宁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辽宁省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修订、废止,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统一管理本省地方标准,负责编制和下达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组织制修订、批准发布地方标准。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有关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在本部门本行业、本专业范围内开展标准化研究,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组织草拟、复审、修订地方标准。第五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辽宁省标---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可制定推荐性农业标准规范,具体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地方标准和推荐性地方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内容应限制在下列范围:(一)保障国家安全;(二)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止欺诈;(三)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四)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五)保护环境;(六)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其他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第七条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应当根据本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切实可行。第八条制修订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广泛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第九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相关单位积极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和制修订工作。第十条地方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地方标准应当纳入当地科技进步奖励范围,予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奖励。第二章项目计划第十一条制修订地方标准应当立项。第十二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一季度征集本年度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有关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制修订地方标准的项目建议。有关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收集的项目建议进行汇总研究根据需要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制修订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第十三条申请项目分为一类项目和二类项目,一类项目在项目完成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给予适当经费补助;二类项目为自筹经费项目。第十四条地方标准申请立项应提交项目建议书(附件一附件二)。项目建议书内容包括:制修订的必要性,范围,主要规范的内容,国内外情况(包括标准查新)简要说明等。拟制定为强制性地方标准的项目,还应当说明其制定的依据及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标准项目内容涉及专利的,应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征集到的地方标准项目建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拟定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对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地方标准项目建议的立项审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需要可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或听证会,进行论证或征求意见。专家论证会或听证会可以根据情况邀请行业管理部门、科研院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企业、用户、消费者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和代表参加。第十六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拟定的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在其网站(ww12365.ln)上公示15日,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第十七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立项审查、社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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