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百人计划专家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合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合人才办〔2016〕1号印发《合肥市“百人计划”专家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各县(市)区人才办,市直有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现将《合肥市“百人计划”专家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合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6年5月4日合肥市“百人计划”专家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百人计划”专家的服务与管理工作,根据《安徽省“百人计划”专家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皖人才办〔2015〕5号)、《合肥市领军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合人才〔2015〕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百人计划”专家的服务管理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进行指导、协调。第三条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是市“百人计划”专家服务管理的责任主体,承担日常服务与管理工作。第四条在市人社局和有关县(市)区、开发区建立服务窗口,协助主管部门、用人单位为专家落实相关政策待遇。第二章支持与服务第五条市“百人计划”专家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授予“合肥市创新领军人才”、“合肥市创业领军人才”称号,颁发入选证书。第六条给予创新型领军人才每人30-50万元的资助、创业型领军人才每人100—300万元的资助。市级与专家所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各承担50%。市级承担的资助经费在入选后第一年度拨付到位,县(市)区、开发区承担的资助经费在履行考评程序后,在入选后的第二年度、第三年度分两批拨付到位。市直单位引进的入选专家由市人才办会同市财政局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按时拨付资助资金。第七条各级财政资助的经费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使用。其中60%用于专家的生活补助,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或分年度资助专家本人;40%用于专家自主选题研究、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第八条用于入选专家自主选题研究、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的资助资金由入选专家提出使用方向,可用于组织召开与研究项目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为项目研发进行国内外调研---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考察、现场试验;项目研发中委托外单位进行试验、加工、测试;采购项目研发过程中的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申请专利,出版有重大理论突破的学术专著等。一般不得作为大型设备采购开支。第九条各级财政资助的专项资金使用原则上要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一般不得采用现金方式结算。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应当在单位公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内部监督。第十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市“百人计划”专家相关政策措施,在资金、项目等方面给予支持。积极探索创新科研和管理机制,创新考核评价和薪酬制度,为入选专家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落实市“百人计划”专家在居留、落户、就医、子女就学、配偶安置等方面的政策待遇,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第十二条主管部门要帮助用人单位解决市“百人计划”专家管理服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商落实专家相关待遇。第三章管理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要依法与市“百人计划”专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签约的工作年限不少于3年,入选后每年全职在我市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鼓励用人单位和专家签订长期合同。---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要与入选专家签订正式工作合同并严格履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细化目标任务、实施进度、绩效考评、单位支持措施、违约情形及责任等。工作合同报市人才办和县(市)区、开发区、市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要及时了解专家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主要负责同志每半年要与专家进行一次谈话,了解思想动态,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对专家工作岗位变动、调离(解聘、辞职)、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奖项)、获得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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