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物业管理办法

株洲市物业管理办法《株洲市物业管理办法〉〉于2011年2月25日由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株政办发〔2011〕13号印发。该《办法》共63条,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目录1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2株洲市物业管理办法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11〕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株洲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年二月二十五日株洲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相关活动,均适用本办法。---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三条本办法中:物业,是指经批准兴建并竣工验收的各类建(构)筑物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场所。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并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业主,是指物业所有权人。使用人,是指物业承租人或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并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法人。建设单位,是指依法投资,开发建设和出售物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第四条本市物业管理活动应遵循尊重业主物业财产权利、推行市场竞争和专业服务、保障物业合理使用和提升业主公共生活品质的原则。第五条株洲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各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协调、监督、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应设立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按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协调、管理工作。各级建设、规划、城管、环保、民政、公安、供水、供电、绿化、消防、财政、工商、物价、税务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活动有关的工作,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当组织做好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首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第七条业主按照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有参加物业管理活动的权利,并有合理使用物业、维护公共利益的义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六)不妨碍其他业主、使用人对物业的合法使用,对毗邻物业所需的维修予以配合、协助;(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物业的合法买受人尚未办理权属登记,但已实际占有使用的,享有本办法规定的业主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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