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实施细则陕财综[1993]40号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人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人征收范围包括按法律规定在我省有偿转移土地使用权的省境内外的部门、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人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第四条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人归中央和地方政府所有,由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征收管理。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分别委托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第五条土地出让金按下述标准缴纳:(一)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直接以协议、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其成交金额或交易总额全部作为出让金上缴同级财政。(二)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应按规定重新签订合同,并比照前款的规定将收取的出让金上缴财政。(三)凡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人股和投资的,按该地块转让价、评估价、租金收人或收人总额减去地上、地下建筑物重置价扣除折旧后余额的30%补交出让金。(四)土地使用者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指定的土地用途时,要相应调整土地出让金,并将调增的出让金全部上缴财政。第六条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按下述标准缴纳:(一)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土地进行转让的,以转让地块增值额为计征收益金的依据。增值额和征收比例按下述方法计算:(1))属于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成片开发土地,建成后初次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以其转让价或评拈价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出让金和土地开发建设投资成本(地上、地下建筑物按重置价扣除折旧后的余额计算,下同)后的余额为土地增值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出让金和土地开发建设投资成本为土地开发投资总成本。土地增值额与土地开发投资总成本之比为土地增值率。增值率在100%a(含100%0,下同)以内的,按增值额的20%至40%征收增值费;在200%以内的.,除按前项规定办理外,就其超过部分的30%至50%征收;在300%以内的,除按前两项规定办理外,就其超过部分的40%至60%征收;在300%以上的,除按前三项规定办理外,就其超过部分的50%至70%征收。具体征收比例由各地市、县根据土地开发情况在上述范围内自行确定。(2)外商和港、澳、台商转让除本款第(1)项以外的土地使用权时,以其转让价或评估价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出让金和土地开发建设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为增值额,按其增值额的50%交纳土地---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增值费。(3)国内组织和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含划拨土地)的,以其转让价或评估价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资金、开发建设投资成本等有关费用后的余额为土地增值额,按不低于增值额的50%交纳土地增值费。(二)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土地出租的,按不低于其所取得的年租金收人(连同建筑物一起出租的,要扣除建筑物的标准租金)的30%交纳土地收益金。(三)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进行抵押,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破产、解散,抵押权人因处分抵押物而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并比照本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费。第七条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的征收管理:(一)用国有土地进行合资抵押,参股的出让方,应先上交财政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人。无偿划拨的土地不准抵押、参股。(二)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在征收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人票据。土地管理部门不得为有偿出让土地未缴款的土地使用者发放或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地产部门不得为有偿转让土地未缴款的土地使用者办理交易手续。(三)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经土地管理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并同出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可依照《条例》的规定转、出租、抵押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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