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的意见2

卫生部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的意见【发布单位】卫生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5-10-25【生效日期】2005-10-2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卫生部卫生部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经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精神和卫生部等七部委印发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加大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力度,按照依法行政、守法执业,执法必严、失职必究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力的医疗服务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和生命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在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过错责任提出如下意见。一、追究原则(一)坚持依法依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准确认定错误性质、责任大小,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做到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二)坚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处理权限进行处理。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二、追究对象及行为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及其由国家机关任命的工---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给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和生命安全造成隐患和损失的行为,应查明责任,予以追究。(一)医疗机构负责人对医疗机构规范执业负有领导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依法对医疗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还应当对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追究责任:1、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2、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3、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4、非法开展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5、发布虚假医疗广告信息的;6、违反国家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有关要求,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7、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对医疗机构负有监管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1、不认真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工作,失职、渎职或有其他不作为行为的;2、对医疗机构执业或医师执业等事项的行政许可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3、对有确切线索的群众投诉举报压案不查、瞒案不报或受理后不认真进行查办的;4、对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案件,不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的;5、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不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6、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一)在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自查自纠不认真,没有及时发现问题或有问题不及时进行处理上报,经上级部门督查发现的;(二)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转办的投诉件以及辖区外要求---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协查、协办的案件拒不办理、故意拖延、影响查处的;(三)12个月内经两次以上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其违法违纪行为的;(四)包庇、袒护问题,干扰对其责任进行调查、处理的;(五)在调查、处理期间仍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六)对控告、揭发、检举其过错行为的知情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四、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一)对已出现的问题能及时正确认识,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积极挽回损失或制止危害结果扩大的;(二)通过自查自纠发现、及时整改、尚未造成损失的;(三)主动交代本人违法违纪行为及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五、追究形式对单位责任追究以通报批评的方式进行;对个人责任追究按照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追究刑事责任进行:(一)组织处理的形式为:1、通报批评;2、诫勉谈话;3、调离原工作岗位;4、取消两年内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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