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范文

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六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业主自有产权或取得使用权的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业主自有产权或取得使用权的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惠城区范围内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和服务内容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其他县、区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抄送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应根据物业服务成本、业主承受能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制定或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应进行成本监审。第九条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由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销售前根据政府指导价范围制定,并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负责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的同时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确需超过政府指导价水平的,应当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住宅(不含别墅)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别墅、其它非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与其选聘负责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销售前自主制定,并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酬金比例或酬金数额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双方协商确定。---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载明物业服务等级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并在物业销售前进行公示。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载明的物业服务内容。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应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业主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第十一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因成本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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