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宁波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依法强化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管,推动重点用能单位切实加强节能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节能监察办法》、《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及其相关的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单位,具体指:(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等价值,下同)及以上的工业、交通用能单位;(二)年用电3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非工业用能单位;(三)其他根据需要确定的用能单位。市级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由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办”)每年调整并公布。第四条市、县(市)区(管委会,下同)节能主管部门负责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统计部门负责纳入能源统计制度范围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统计工作,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统计进行监督检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和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用能单位定期对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校准,促进重点用能单位建立和完善计量管理体系,引导重点用能单位加强对能源计量检测数据的分析应用。经信、住建、交通、机关事务管理、贸易、旅游、城市管理、教育、卫生、农机、海洋渔业和服务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综合能耗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及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可根据各地实际扩大县级重点用能单位范围。第五条市、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分别做好工业、民用建筑、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严格控制项目能耗准入。第六条市、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质的节能服务机构对重点用能单位进行清洁生产审核、能源审计、能源计量审查、能效评估、节能量审核和能量平衡测试,对主要耗能设备、工艺、产品能耗指标等进行检验测试和分析评价。第七条各级政府对重点用能单位实施年度节能目标责任制,签订(下达)节能目标责任书(任务书),并实施年度节能目标评价考核。对列入国家“十二五”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计划的重点用能单位,一并按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实施管理。重点用能单位应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节能标准及本办法的规定,按照节约用能、合理用能、科学用能的原则,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率。第八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接受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以下简称为“节能主管部门)对其能源利用状况的执法监察和监督检查。第九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加强节能工作组织领导。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健全节能领导机构,建立完善节能管理制度。应当设立能源管理部门、设定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确定能源管理人员,并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重点用能单位应逐步设立专职能源管理岗位,其中年综合能耗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应至少有两名以上的专职能源管理人员,能源管理负责人和能源管理人员应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熟悉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节能统计与分析,并应接受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的专业培训。(二)强化节能目标责任制。重点用能单位应制订和实施节能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建立和强化节能目标责任制,建立并落实节能目标责任书,将本单位节能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建立健全节能激励约束机制,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员工业绩考核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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