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附件2关于《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学校食品安全关系青少年身体健康,关系社会和谐稳定,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以下简称《规定》)于2002年9月20日由教育部和原卫生部联合发布,对推进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取得明显成效。但《规定》发布至今,已逾15年,其中部分内容已不符合目前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监督实际。为适应新时期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需要,切实维护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对《规定》进行了修改,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修订的必要性(一)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发生了重要变化2009年《食品安全法》取代了原《食品卫生法》,2015年,《食品安全法》又进行了重新修订,并于10月1日正式实施。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落实“四个最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的要求,确认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成果,明确了各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应责任。特别是该法第五十七条首次对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食品安全责任进行了规定,并确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陆续出台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对学校食堂的许可管理、日常监督检查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和监管部门职责发生了变化2009年《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前,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由卫生部门负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2009年《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后,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由卫生部管理。2013年,国家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实行重大改革,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而原《规定》由教育部和原卫生部联合印发,并规定“学校食堂的监督指导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要求学校食堂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规定》从发布部门到具体内容,均已不符合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进展,不适应现行食品安全监管的要求。(三)学校食品安全工作亟待加强---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学校食品安全一直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之一,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总体形势稳定向好。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学校供餐形式日趋多元,供餐食品品种日益丰富,学校食品安全面临许多新问题,学校食品安全社会关注度逐渐提升,学生家长对学校集体用餐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的敏感度日趋增强,亟需结合学校食品安全监管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规定》,以指导各方主体进一步落实责任共同提高学校食品安全水平。二、修订过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修订工作从2011年起启动,我部赴各地对《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对存在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广泛征求了各地教育、食药监部门意见。在此基础上,我部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计委反复研究讨论,于2017年初形成《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初稿),之后又进一步征求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部属各高等学校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共收到100余条修改建议。综合各方面意见,我部对初稿又做了补充和完善,形成了目前的《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三、关于修订主要内容目前,《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共7章53条,重点明确了教育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等部门责任细化了学校主体责任的具体要求,突出了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和监督的特点。(一)根据监管实际,明确部门责任《征求意见稿》废除了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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