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

惠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pclass="bh">发文单位:惠州市人民政府<pclass="bh">文号: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pclass="bh">发布日期:2003-11-18<pclass="bh">执行日期:2003-11-18经2003年10月21日惠州市人民政府九届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从即日起施行。<Palign=right>二OO三年十一月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惠州市信用建设,规范惠州市知名商标(以下简称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工作,保护知名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本市商标所有人提高商品质量和商标信誉,创立知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促进惠州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惠州市行政区域内认定和保护知名商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负责辖区内知名商标的推荐与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知名商标是指惠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所拥有的、在市场上具有较高信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认定的国内有效注册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上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第五条知名商标的认定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二章知名商标的认定---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六条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设立惠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负责本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和任期由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并报惠州市人民政府备案。第七条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委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申请人认为有关委员与其申请认定知名商标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要求回避。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委员会主任决定;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第八条申请认定知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必须是申请认定商标的所有人,是在惠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并继续有效,且无权属争议;(三)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四)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近3年来的年销量、营业收入、净利润和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领先;(五)申请人拥有良好的信誉,具备完善的商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近3年无违法行为;(六)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其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且广泛销售;第九条申请认定知名商标,应当填写《惠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商标所有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二)申请认定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三)带有该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和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它报表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其中,税收必须经有关税务部门确认,同行业排名情况证明应由市级以上行业协会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五)使用该商标商品近3年的广告发布情况;(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内和境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七)该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情况;(八)申请认定知名商标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惠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由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第十条申请认定知名商标须经申请人所在地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推荐。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应当自收到知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向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推荐对不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不予推荐,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第十一条申请人对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审。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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