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辽宁省教育厅印发《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转学、休学、辍学进一步明确要求。在校学生无故旷课连续达到4周,经学校多次联系动员返校就读仍无效果的,视为辍学。学校应将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报送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并协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动员其返校就学,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学籍系统进行管理。细则中明确,原则上学生不得随意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转学: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的;学生父母双方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跨省、市工作调动的;随迁子女及其父母双方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居住地跨省、市、区(县)迁移的;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工作调动,或者其他特姝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学生接受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可视情况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冇学校就读,或出特殊教冇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学生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可以中请休学。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1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1年。毕业年级下学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提高义务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I才I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分级负责管理体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省内各地和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牛•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本行政区域学籍---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籍信息收集、转接、汇总、校验、上报,应用学籍系统开展口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提前向学区对应学校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接收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第五条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釆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学籍系统中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学籍系统及时核办学生学籍。初中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核实学生已有学籍信息。第六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依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的《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生成。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第七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学籍系统进行查重并及时处理问题学籍。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雹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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