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岸线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提高港口岸线利用的综合效益,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江苏省港口条例》《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港口岸线的利用应当坚持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导向,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实现港口规模有效控制、岸线利用集约高效。港口岸线应当优先用于专业化公用码头建设。第三条市县港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港口总体规划,并结合港口资源整合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岸线整合利用五年规划,经征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港口岸线整合利用五年规划应当与本省五年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期限同步。第四条申请使用沿海及内河四级以上航道内港口非深水岸线的,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人应当向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提交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三)港口岸线使用长度、规模、功能和岸线利用可行性、必要性、合理性等说明和论证分析材料;(四)有关电子文档或者图纸。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不完整或者不满足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报送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五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港口岸线使用许可审查工作。审查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符合性审查:使用港口岸线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口岸线整合利用五年规划;(二)必要性审查:严格控制码头能力过度超前的建设项目,防止港口重复建设和岸线资源浪费。新建项目使用港口岸线,项目所在地港口已有同类功能码头的,应当论证利用现有码头的可能性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三)岸线利用方案合理性审查:岸线利用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审查通过并征求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意见后,省交通运输---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准予许可的手续。第六条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许可的有效期限应当按照港口岸线涉及的水域、陆域的最短使用期限确定,最长不得超过50年。到期需要继续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在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续期申请。第七条经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因企业更名或者实际使用人发生改变的,应当报原许可机关依法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变更手续。第八条申请变更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许可的,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许可变更申请表;(二)原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文件;(三)企业更名或者实际使用人发生改变的相关材料。有关港口管理部门收到变更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第九条申请使用的港口非深水岸线范围、功能等发生改变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手续。第十条申请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许可延期的,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许可延期申请表;(二)原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文件;(三)许可延期的相关说明材料。---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有关港口管理部门收到延期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第十一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港口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实行港口岸线资源动态信息化管理。市县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在港口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并根据港口岸线许可和整合情况,及时更新下列数据:(一)岸线当前状态(已利用、未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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