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

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称低保)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和《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低保工作。区县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下称街镇)负责本辖区内低保的管理审批。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负责低保的受理、审核等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下称社区(村))受街镇委托,负责低保日常服务工作。财政、人社、统计、物价、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低保的有关工作。公安、住建、交通运输、住房公积金、工商、税务、残联等部门以及金融、保险等机构协助做好居民家庭收入的核查工作。第二章保障对象第三条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家庭,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可以申请低保。第四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含长期或阶段性在外务工)的成员,具体包括:夫妻;父母与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能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其他经区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共同生活的成员。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的分户籍家庭,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本人户口已迁出但仍由家庭供养的全日制在校就读学生,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司法机关认定的失踪人员、正在服刑和劳动教养的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但由司法行政部门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享受低保:(一)实际生活、支出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有汽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且未用于客货运营的除外)、大型农机具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2、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3、子女自费出国留学的;4、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及其他投资行为的;5、拥有2处以上房产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住建部门公布的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享受低保期间或者提出低保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因国有土地征收、征地拆迁安置经济适用房的除外;7、家庭人均存款超过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享受低保期间或者提出低保申请之日前2年内进行高标准装修房屋的;9、家庭水、电、气月人均支出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5%的,家庭通讯费月人均支出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0%的;10、家庭成员购置贵重首饰,或经常享用高档烟酒等非生活必需品,以及经常参加高消费娱乐休闲活动的;11、享受低保期间或者提出低保申请之日前1年内家中购买单件价值超过低保标准10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的。(二)户籍由外地迁入本市在5年以内的。(三)拒绝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核查,无法核实真实收入情况的。(四)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隐性收入)、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和证明的。(五)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推荐就业的。(六)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享受低保期间,1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2次以上的。(七)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八)故意规避法律政策规定,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九)外地来本市就读的在校学生。(十)擅自将土地承包权转租他人或者对承包土地人为抛荒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十一)无正当理由,在申请低保之前,已在本市以外地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十二)按照国家、省、市规定不能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第六条农村五保对象、孤儿不得申请低保。第三章保障标准第七条低保标准分为城市低保标准和农村低保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实行城乡一体的低保标准。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居住超过6个月以上、不拥有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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