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实施细则条例试行

黑龙江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维护消费者权益,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无公害农产品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由政府推动,并实行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工作模式。第三条在本省辖区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管理活动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第二章产地认定及复查换证第四条根据《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第二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以下简称产地认定)工作。第五条黑龙江省农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受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农委)委托,负责本省辖区内产地认定工作。第六条申请产地认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逐级通过县、市级工作机构向省中心申请产地认定,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二)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必须具备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四)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基地位置图;(五)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地环境变化情况的证明(相对于产地环境检测评价时的变化情况);(六)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七)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八)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九)生产基地种植面积情况表;(十)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十一)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第七条县级工作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负责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和现场核查。初审的主要内容包括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符合要求的,出具推荐意见,连同申请材---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料上报市级工作机构;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整改、补充材料。第八条市级工作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全套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复审的主要内容包括材料的科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要求的,出具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上报省中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县级工作机构通知申请人整改、补充材料。第九条省中心自收到产地认定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市级工作机构通知申请人整改、补充材料。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省中心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与市级工作机构检查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对产地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条申请材料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省中心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产地环境进行抽样检验。第十一条检测机构按照标准进行检验,出具环境检验报告和环境评价报告,一式三份报送省中心。第十二条环境检验不合格或者环境评价不符合要求的,省中心应当书面告知市级工作机构通知申请人。第十三条省中心对材料审查、现场检查、环境检验和环境现状评价符合要求的,进行全面评审,并做出认定终审结论。(一)符合颁证条件的,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二)不符合颁证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地级工作机构通知申请人。---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四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90日内提出产地复查换证申请。第十五条省中心在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获得证书的产地名录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第十六条产地复查换证是指已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申请人在证书有效期满,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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