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授权管理办法---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首页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有效性】有效【法规名称】计量授权管理办法【文件号】国家技监局令第4号【颁布部门】国家技监局【颁布日期】1989年11月06日【实施日期】1989年11月06日【正文】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计量授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授权予其他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执行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凡申请计量授权,承担计量授权任务及办理、管理计量授权,均需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实施计量法的需要,充分发挥社会技术力量的作用,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实行计量授权。第四条计量授权包括以下形式:(一)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二)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三)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四)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承担计量标准、计量认证、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技术考核,仲裁检定,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第五条申请授权必须具备的条件:(一)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二)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三)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四)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第六条申请授权应按以下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一)申请建立计量基准、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的授权,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二)申请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试验的授权,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三)申请对本部门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向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四)申请对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五)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授权,应根据申请承担授权任务的区域,向相映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七条申请授权应递交计量授权申请书,并同时报送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第八条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在接到计量授权申请书和报送的材料之后,必须在六个月内,对提出申请的有关技术机构审查完毕并发出是否接受申请的通知。第九条计量授权申请被接受后,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按照以下规定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考核。(一)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本地区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二)申请建立计量基准、非本地区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第十条申请授权的单位,其有关计量检定、测试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第十一条对考核合格的单位,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颁发相应的计量授权证书和计量授权检定、测试专用章,并公布被授权单位的机构名称和所承担授权的业务范围。第十二条被授权单位必须按照授权范围开展工作,需新增计量授权项目,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新增项目的授权。违反上款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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