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节能信用管理办法

四川省节能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全省用能管理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进我省节能信用体系建设,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在节能领域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惩戒节能领域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4号令)《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5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节能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相关概念】本办法所称节能领域失信责任主体(以下简称“失信责任主体”),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失信、失范行为的有关用能单位、服务机构和个人。本办法所称节能信用评价,是指各级节能主管部门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按照规定的标准、方法和程序,对节能领域失信责任主体进行信用评价,确定节能领域失信对象名单(以下简称“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节能管理措施。第三条【评价范围】下列单位应当纳入节能信用评价范围:(一)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主体;(二)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活动的节能服务机构;(三)节能领域其他相关责任主体。第四条【责任单位】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失信名单进行认定、受理异议和核查整改情况。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对失信名单进行核定、发布、退出和信用修复。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节能监察机构、行业协会和技术支撑机构等,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做好节能领域失信行为相关信息的归集、报送工作。各级相关部门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失信---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责任主体实施惩戒、解除惩戒。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提供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有关要求引用)第二章失信对象认定第五条【行政处罚信息推送】各级节能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节能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处罚信息推送至四川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将其中涉及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及时推送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第六条【失信名单认定标准】有关单位、组织和人员在节能领域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被相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且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纳入失信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有关要求引用)(一)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二)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审查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三)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且逾期拒不整改的或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四)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未向节能审查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九条)(五)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或超过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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