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鹤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以用为先、依法进行、分类处理、集约利用、分步实施”的原则。第四条市政府是全市闲置土地处置决策机关,负责建立闲置土地处置协调机制,依法批准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第五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工作。---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监察、发改、住建、规划、财政、城管、林业、农业、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及市工业管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闲置土地的认定与处置工作。第六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对土地使用权人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清闲置土地位置、面积、责任人等情况,建立闲置土地宗地档案,绘制闲置土地分布现状图,向社会公布闲置土地情况,督促闲置土地及时投入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闲置土地情况。第二章闲置土地认定第七条认定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标准为:(一)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期限,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当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非因不可抗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为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认定标准中的“动工开发建设”是指经依法批准,已实施通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整工程和实施基础施工(即实施建筑物向地基传递荷载的下部结构的施工)。“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是指土地使用者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的规定和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不包括绿地面积。“开发建设面积”是指“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中土地使用者已经进行实际投资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总投资额”是指土地使用者直接投入用于土地开发的资金总额,“已投资额”是指土地使用者已经投入用于土地开发建设的资金总额,已投资额和总投资额均不含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第八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分期开发的,按照分期开发的范围核定闲置土地面积。第九条因不可抗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不含土地使用权人应承担的工作)造成本办法---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七条规定期限迟延的,经查证属实,受影响时段不计入规定期限。前款所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迟延的行为包括:(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因规划调整不予受理土地使用权人规划许可申请(报建)或者受理后延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造成土地闲置的,但土地使用权人报建时超过规定动工期限的除外;(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由政府或有关部门完成拆迁或者通路、通水、通电等工程,但政府或有关部门未按约定完成,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三)因权属登记重叠或者权属不清致使土地使用权人无法动工开发建设的;(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书面告知土地使用权人停止施工的,但因土地使用权人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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