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与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坚持劳动者、、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和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等不同而受歧视。第四条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的重要目标,纳入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和。第五条以上人民政府通过、、、、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第六条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第七条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提高和;鼓励劳动者、。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劳动者、提供便利。第八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的合法权益。第九条、、、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第十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和。第二章政策支持第十一条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职责,统筹协调与。第十二条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的范围内,通过或者,增加就业岗位。国家鼓励发展、,扶持中小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国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三条国家发展和,拓宽就业渠道。第十四条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和确定时,应当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政策,加大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和,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和等的补贴,和,以及扶持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和规定。第十六条国家建立健全,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第十七条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二)创办的中小企业;(三)安置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的企业;(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五)从事个体经营的;(六)国务院规定给予的其他企业、人员。第十八条对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第十九条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增加中小企业的;鼓励金融机构改进,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第二十条国家实行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有序转移就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进和加快发展,引导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将本地区就业作为重要内容。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向就业;劳动力和人民政府应当互相配合,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和。第二十一条国家支持区域经济发展,鼓励区域,统筹协调不同地区就业的。国家支持地区发展经济,扩大就业。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和工作。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提供、和等服务。---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三章公平就业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和。第二十六条、,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第二十七条国家保障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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