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贩仿人民币行为认定及处罚规定

制贩仿人民币行为认定及处罚规定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制作、买卖以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等行为制订了相关罚则,但对—项具体违法过程的认定没有明确的释疑,所以当执法人员面对制贩仿人民币图样产品这一类复杂违法行为时,需要合理认定该过程归属于哪些违法行为,而当复杂的行为被分类认定后,与之相关的处罚规定又存在矛盾或争议。在此,笔者就这些问题进行简单的探讨和分析。一、制贩仿人民币图样产品相关行为认定(一)销售仿人民币图样产品行为的认定。《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人民币图样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货币(贵金属纪念币除外)的完整图案或主景图案。大多数仿人民币图样产品(比如冥币、儿童玩具币)除“行名”及“人物像”用其他文字和图像代替外,其余与人民币主景图案基本一致,还有部分仿人民币图样产品甚至完全“抄袭”人民币图案,只是纸张面积放大或缩小。由此,可以得出这些产品本身就是人民币图样,那么销售仿人民币图样产品行为就理所当然的认定为买卖人民币图样行为但销售仿人民币图样产品有没有涉及使用人民币图样呢?《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使用人民币图样是指通---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过各种手段在宣传品、出版物、网络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人民币图样的行为。而销售仿人民币图样产品行为人并没有“通过各种手段”这一行为,所以可以认定销售仿人民币图样产品不是使用人民币图样行为。(二)制作仿人民币图样产品行为的认定。相据前述人民币图样概念,制作仿人民币图样产品可以直接认定为制作人民币图样行为。同样根据使用人民币图样定义,也可以认定制作人民币图样产品过程中涵盖了使用人民币图样行为。当然制作人民币图样产品一般用于贩卖销售,那么这一行为又可被认定为买卖人民币图样行为。二、处罚规定存在的矛盾和导致的问题根据前述认定,销售仿人民币图样产品被认定为买卖人民币图样行为后,如果为非法经营,可直接适用“《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即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这一处罚规定。但是制作仿人民币图样产品过程中既涉及仿制和买卖人民币图样行为又涉及使用人民币图样行为,导致了处罚中存在如下矛盾。---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涵盖该类违法行为的实施处罚行政单位不统一,行政检查处罚效率较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未经批准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处罚实施部门是人民银行,而非法制作人民币图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这种一个过程需要两个部门处罚的情况,往往需要联合查处,而联合行动一般需要两部门建立良好的信息共享和协商行动机制,但由于联合行动机会较少,且各部门机构改革和人员调整较为频繁,这种机制难以持之以恒,容易形成脱节,导致查处效率降低,甚至有些时候会出现责任相互推诿的现象。(二)仿制人民币图样和使用人民币图样所产生的违法所得难以区分,导致两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难以实施。《人民银行法》规定对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人银行应没收违法所得。而《人民币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对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制作仿人民币图样产品的违法所得往往是通过销售该产品所得,较难区分哪部分违法所得是制作销售该产品所得,哪部分是使用人民币图样所得,导致了该项处罚难以明责落实。(三)销毁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处罚存在行政主体冲突。《人民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对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币图样;《中国人民银行法》也明文规定对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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