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企业标准联盟管理办法

深圳市企业标准联盟管理办法深质监[2009]167号印发深圳市企业标准联盟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推动技术创新成果标准化,促进标准与知识产权相结合,提升企业和产业的竞争力,我局研究制定了《深圳市企业标准联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特此通知。二00九年六月十七日深圳市企业标准联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一条为推动技术创新成果标准化,促进标准与知识产权相结合,提升企业和产业的竞争力,规范深圳市企业标准联盟的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标准联盟,指以加强标准化合作与交流为目的,由企业或其他组织发起成立的法人或非法人技术组织。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联盟标准,指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但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由企业标准联盟制定并发布的、为了在企业标准联盟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第四条企业标准联盟开展标准化工作,应坚持开放性、代表性的原则,广泛吸纳行业内企---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业、科研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积极参与。第五条鼓励企业标准联盟积极探索标准与知识产权相结合、标准与研发相结合的途径。第六条鼓励企业标准联盟积极将联盟标准转化为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者国际标准。第七条深圳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市企业标准联盟标准化工作。第二章企业标准联盟的设立第八条企业标准联盟应由五家以上(含五家)在深圳市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下同)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发起成立。深圳市外注册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也可申请加入深圳市企业标准联盟。---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九条发起成立企业标准联盟的企业中,应有二家以上(含二家)为国内相关行业的龙头企业,企业有较好的标准化工作基础,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第十条企业标准联盟工作的领域为高新技术、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或优势传统产业等市政府鼓励发展的产业领域。第十一条企业标准联盟下设秘书处,负责联盟标准化的日常管理工作。秘书处应由在深圳市注册的企业或其他组织承担,具体由企业标准联盟协商确定。秘书处设秘书长,秘书长原则上应当是秘书处承担单位的标准化专家。第十二条企业标准联盟正式成立前,应备齐以下材料报市---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一)申请成立报告;(二)发起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三)发起单位简介(包括所从事的领域、产值规模、人员结构、技术能力以及标准化水平等内容);(四)成立企业标准联盟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报告;(五)联盟标准化工作规划。第十三条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收到成立申请材料后,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对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赴企业标准联盟发起单位现场考察。第十四条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企业标准联盟成立后,发起单位应及时召开成立会议,并在成立会议召开后十日内报市---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备案申请报告;(二)发起成立企业标准联盟的协议;(三)企业标准联盟章程;(四)成立会议纪要。第十五条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后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本管理办法的,应予以备案;不符合本管理办法的,不予备案,并告知不予备案的理由。第三章联盟标准的管理第十六条企业标准联盟成员均可以提出联盟标准立项建议,联盟成员应将标准立项建议书报给秘书处,由秘书处提交给联盟全体成员按照联盟章程予以表决。秘书处对联盟表决通过的标准项---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目予以立项,并组织成立起草工作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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