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办法

济宁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济宁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济政发〔2014〕3号),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按照《济宁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由用人单位缴存指定财政专户,专项用于支付被拖欠或被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款项。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和非建设领域欠薪多发行业用人单位。第四条工资保证金实行分级收缴和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责任主体部门负责工资保证金收缴和日常业务经办,财政部门负责工资保证金的监督管理。第二章工资保证金的缴存第五条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及非建设领域欠薪多发行业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在开工前缴存,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在出现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后缴存。第六条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2%缴存工资保证金,同一用人单位最高缴存额度为1000万元。---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0%缴存工资保证金。使用农民工少于10人的,按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标准缴存工资保证金。第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收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资保证金;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负责收缴本领域建设工程工资保证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收缴其他欠薪多发行业工资保证金。收缴工资保证金应当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缴存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支付被拖欠或者被克扣的农民工工资。第八条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在开工前,到工程所在地相对应的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责任主体部门领取《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向指定财政专户缴存工资保证金。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在收到劳动监察机构责令缴存工资保证金通知后,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向指定财政专户缴存工资保证金。第九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责任主体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核实用人单位缴存的工资保证金,并出具《工资保证金缴存证明》。第十条用人单位不得以缴存工资保证金为由,不支付或少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将缴存工资保证金责任转嫁到分包企业。---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三章工资保证金的使用和返还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发生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经责任主体部门或劳动监察机构查证属实后,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使用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领域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建设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承包工程范围内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出现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时,使用总承包企业缴存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第十二条工资保证金的使用应遵守下列程序:(一)确认拖欠事实。用人单位发生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责任主体部门调查核实,确有拖欠事实的,依照法定程序处理,并通知用人单位;经调查无拖欠事实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二)用人单位举证。用人单位应主动配合责任主体部门的调查询问,及时提供工资支付等证据材料。拒不配合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责任主体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相关证据认定拖欠数额。(三)保证金提取。经确认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责任主体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确认拖欠工资数额签发《农民工工资支付通知书》,提取工资保证金,提取额不得超过该用人单位缴存数额。---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四)拖欠工资支付。责任主体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凭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双方确认的工资支付明细表,监督用人单位将拖欠工资支付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足发放全部拖欠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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