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减免税的税收管理,规范增值税征免行为,全面落实增值税优惠政策,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以及上级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济南市增值税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简化和规范减免税程序,加强监督考核,不断提高减免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第三条增值税减免税产品(项目)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增值税减免税(以下简称减免税,含即征即退)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第二章减免税产品(项目)范围第五条依法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生产、销售下列减免增值税的产品(项目)适用本办法:(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四)饲料产品;(五)农业生产资料;(六)粮食和食用植物油;(七)军工产品;(八)软件产品;(九)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个体经营者除外)销售的废旧物资;(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十一)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十二)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增值税产品(项目)。上述大类中的具体减免税产品(项目)依据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六条纳税人兼营减税、免税产品(项目)的,其应税产品(项目)与减免税产品(项目)应分别正确核算,对不能分别核算或不能正确核算的,不得享受减免税。第三章备案受理第七条纳税人生产经营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第(七)项以及第(十二)项中符合备案条件所列产品(项目)申请减免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产品(项目)的备案。第八条纳税人提请备案类减免税申请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备案表》;(二)企业书面申请;(三)减免税产品(项目)有前置附加条件的,需报送指定质检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四)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认为纳税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第九条符合备案类减免税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受理、审核、调查、签批等环节完成备案工作。第十条纳税人应享受的备案类减免税,自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凡不符合备案要求、提请备案资料不齐全或存在错误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需更正或补全的内容一次性告知纳税人。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第十一条纳税人生产经营减免税产品(项目)备案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重新进行减免税产品(项目)备案。第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备案资料后,应及时对纳税人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备案类减免税要求的,应在受理纳税人备案减免税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同时在综合征管软件内对备案类减免税的产品(项目)进行维护。第四章资格认定第十三条纳税人生产经营本办法第五条第(九)至第(十一)项以及第(十二)项中符合审批条件所列产品(项目)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产品(项目)的资格认定。第十四条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申请办理减免税优惠资格认定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三)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认为纳税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十五条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除报送第十四条所列资料外,还应报送以下资料:(一)省经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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