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2006-12-22【大中小】【打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设置规划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外环路(含外环路以外500米)以内区域和机场高速路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上,利用文字、图象、实物造型、气体填充物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悬挂户外广告的行为。本规定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服从城市规划,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第五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工商、建设、交通、旅游、园林、市政公用、城管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划分设置区和禁止设置区。在禁止设置区内,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第七条在户外广告设置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四)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的;(五)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六)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七)损害市容市貌的。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二)不影响相邻单位或住户的通风、采光;(三)伸出式户外广告牌,外挑距离不超过3米,且不超过道路红线,底边距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小于3米,高度不超过建筑屋顶;(四)设置屋顶广告,高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出建筑两侧墙面;---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五)设置柱式广告塔,机场高速公路单侧间距不小于800米,其他进出城道路单侧间距不小于1000米。除机场高速公路外,三环路以内(不含三环路)不得设置柱式广告塔;(六)按规定配置夜景光源,但其灯饰设施不得与道路交通标志、信号相近似。第三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第九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取得户外广告空间资源占用权。户外广告空间资源实行政府特许经营。户外广告空间资源占用权原则上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具体办法由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另行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十条设置屋顶广告设施或者以发布广告为目的建设构筑物的,应当取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户外广告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二)户外广告空间资源占用权证明;(三)户外广告设施施工图;(四)户外广告设施临街立面渲染图;(五)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文件。第十一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设置条件的,核发户外广告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抄送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按规定缴纳报建费。第十二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进行设置,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在批准后30日内按申请设置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建设竣工后,必须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15日内将验收资料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建成后,设置者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通过出租、有偿出让等方式依法转让使用权,但法规、规章禁止转让的除外;依法转让的,受让人应当在受让后3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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