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版

亳政办〔2010〕64号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认真贯彻执行。---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要进一步加强对该《技术规定》的学习培训工作。该《技术规定》是指导我市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重要规范,是城市项目工程建设和土地开发利用的重要依据。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该《技术规定》的实施工作,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掌握精神实质,特别是建设、规划、国土、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职工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贯彻落实本《技术规定》的能力,确保各项技术规定落实到城市规划和建设工作中。二、要切实做好该《技术规定》宣传推广工作。要通过广播、报纸、电视、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集中开展宣传活动,广泛宣传该《技术规定》的内容、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遵守规划意识和依法监督实施规划的意识。三、要进一步加强对该《技术规定》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谯城区人民政府和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管执法局、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加强对本《技术规定》实施工作的监督,建立和完善查处违反规划案件工作协调机制和规划执法动态巡查机制,严厉查处各类违反规划的行为,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四、在该《技术规定》实施过程中,要进一步做好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时向市住房城乡建委反馈,以便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本《技术规定》。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亳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划的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城市发展的目标和实际,制定本技术规定。第二条在本市中心城区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以及从事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技术规定。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第三条城市用地分类(一)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二)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三)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四)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按照住建部门颁布实施的建设用地分类标准,采用用地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标准(一)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和特殊用地(D)9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的相关规定。(二)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各类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第五条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表(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并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1《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二)凡表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三)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1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经报批后执行。(四)不宜在底层为大型商业、农贸市场的建筑上建设居住建筑。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1---本文来源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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