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济宁市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体系,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多渠道解决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特定对象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沢《山东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济宁市城区(以下简称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配租、管理等,适用本办法。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区域范围,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市人民政府、市中区人民政府、任城区人民政府和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以下统称政府)投资建设,或提供优惠政策由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建设,限定建设标准、租赁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特定对象出租的住房。前款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四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城区保障性本办法所称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分别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家庭。本办法所称特定对象,是指引进的人才、新就业的人员和调入城区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前款所称引进的人才,是指符合市委、市政府引进人才规定条件的人员。租赁住房建设、配租和管理工作。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机构统一负责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配租和管理,并具体负责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配租和管理。市中区、任城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按照职责组织做好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租住的受理、核实、初审、复审N乍,并按照市人民政府下达本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和本办法规定,做好本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配租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财政、民政、审计、价格、监察、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金融管理、国税、地税、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配租和管理遵循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开公正、严格监督的原则。---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根据城区城市化进程、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状况等,编制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制定城区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制定城区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计划时,应将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用地计划单独列报,并优先供应。第八条编制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应充分考虑租赁对象工作、生活便利等因素,合理安排区位布局。第九条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采取集中建设与配套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第十一条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规定的,纳入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第十二条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供应。第十三条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建筑面积按照下列标准规定执行:---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推广应用新技(一)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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