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浦县关于处置非法宗教活动的暂行办法

洛浦县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处理非法宗教活动的暂行办法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县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为维护我县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加强宗教事务的管理及遏制非法宗教活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近年来,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不断变化,“三股势力”在意识形态领域不断进行宗教极端思想渗透,非法宗教活动更加多样化、隐蔽化、规模化,严重影响了全县的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教育、加强对宗教活动及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法处理非法宗教活动,确保社会政治稳定,根据有关法规,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宪法》和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委(宗教局)、公安厅、民政厅、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依法处理非法宗教活动的意见》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县有关宗教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宗教事务管理,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民族团结,推进和谐社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非法宗教活动包括擅自开办地下教经点、组织他人参加地下学经、为地下教经者提供场所、募捐、支持、---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帮助地下教经点。给学经人员授课、以教经为由宣传圣战、灌输宗教极端思想,在婚丧嫁娶活动中非法讲经;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破坏社会秩序,强迫或变相强迫他人信教、封斋、妇女蒙面,恢复或变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干预行政、司法和教育,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为之念“尼卡”;编辑、翻译、印刷、复制、销售、传播非法宗教宣传品,音像制品;收听、收看、传播境外宗教广播电视节目,以各种形式和途径零散朝觐,强迫、、鼓动餐饮业经营人员以斋戒为借口停歇业。未按规定重建、维修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其他违反党的宗教政策和现行法律的各种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活动破坏社会稳定,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秩序,因此,对非法宗教活动的当事人,直接责任人,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应当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第三条未经批准在本宗教活动场所以外进行有组织的宗教活动,或宗教教职人员和教民未经批准在清真寺以外的地方讲经聚众进行宗教活动,以及跨乡、跨县、跨地(州)请宗教教职人员和教民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县民宗部门牵头,会同公安等部门和基层组织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活动,并视情节对宗教教职人员作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撤销宗教职务,并处以5000元以下3000元以上罚款,并追究联系干部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四条非法开办教经点、未经批准私带学经人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由县民宗部门牵头,会同公安等部门和基层组织予以取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以下5000以上罚款。为地下教经点提供场所的,处以8000元以下5000元以上罚款;出租房发生地下教经点基层组织取消出租资格;为地下教经点提供场所的是国家干部的开除公职,因出租房疏忽监督,承租人用于地下教经的处以干部年底考核不称职,并追究所在单位的责任;给教经人介绍学经的或给学经人介绍教经的,处以5000元以下3000元以上罚款;地下教经者是宗教人士应当予以撤销宗教教职,停发生活补贴,同时追缴近三年享受的国家生活补贴、抗震安居等优扶政策,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联系干部的责任;教经人是教民处以10000以下5000元以上罚款,取消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义务教育阶段的学龄儿童参加地下学经、对其父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追究学校及校领导责任;在校高中生学经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成年人参加地下教经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如在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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