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的意见》(苏办发〔2016〕17号)精神,切实加强全省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根据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选拔、培养与管理暂行办法》(苏人才办〔2016〕7号)的要求,省财政设立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培养资金”)。为加强培养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培养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用于培养对象的科研项目资助;(二)用于第一、二、三层次培养对象的补助;(三)用于组织培养对象进修、培训等。第三条培养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省人才办、省财政厅共同管理。培养期内,培养资金当年如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培养期满,培养资金如有结余,予以收回。第四条培养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公开透明、严格程序、规范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服务于高层次人才培养工作,体现财政资金的导向和带动作用。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省人才办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培养对象的选拔、培养与管理,提出培养对象项目资助金额,组织培养对象进修、培训等。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编制培养资金年度预算,审核、分配、下达年度培养资金,会同省人才办对培养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第六条各省辖市人才办、财政局及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审核和申报培养对象项目资助经费申请书;受省人才办委托,与受资助培养对象及所在单位签订项目资助合同;及时向培养对象所在单位拨付培养资金;对培养对象执行资助合同情况进行考核;总结上报培养对象项目实施情况。第七条培养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及时向培养对象拨付培养资金,落实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情况以及其他重要情况,接受省、市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章具体范围与标准第八条培养资金资助“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具体范围为:(一)培养对象主持的重点科研项目,优先资助国家、省重点研究课题和开发项目,主要包括:1.科研项目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工程费;2.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中间试验,小批量生产所需的检测手段、主要设备、材料、工装试验费等方面的支出;3.引进国外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所需购置的相关技术软件、检测手段、样品样机、仪器、材料及试验费等;4.申请专利,出版有重大理论突破的学术专著,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和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所需费用;5.参加国际权威机构组织的学术会议、国际论坛等交流活动所需相关费用;6.开展国际和地区科技交流与合作所需相关费用。培养期内,对列入第一层次的培养对象,省财政择优给予30-200万元的科研项目资助;对列入第二层次的培养对象,省财政择优给予20-100万元的科研项目资助;对列入第三层次的培养对象,省财政对不超过1000名的培养对象择优给予3-20万元的科研项目资助。(二)培养期内,对培养对象发放一定补助。对列入第一、二层次的培养对象,每人每月分别发放补助1万元、3000元,由省财政负担;对列入第三层次的培养对象,每人每年发放补助6000元,省有关部门的培养对象由省财政负担,各市的培养对象由所在地负担。补助主要用于资助培养对象购置图书资料等。(三)组织培养对象进修、培训等,包括:1.组织高级访问学者进修。选派培养对象到世界知名大学、研究机构、跨国公司担任高级访问学者,或到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等学习进修。高级访问学者进修时间为半年,资助金额为3-7万元;2.组织培养对象参加境内外培训;3.组织培养对象健康检查和考察休养。第四章申报、审批和执行第九条培养对象申请科研项目资助,须按规定的内容与要求认真填写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项目资助经费申请书,并提交有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分别报各省辖市人才办、财政局及省主管部门。各省辖市人才办、财政局及省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人才办。省人才办组织专家评审,经“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家委员会审议后,提出资金资助人选及金额,报省人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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