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XX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加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分析、判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使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各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和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客观、及时、准确以及谁提供、谁负责,谁产生异议、谁负责处理的原则,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设立专职工作机构,保障人力、财力投入,健全公共信用信息报送和使用考核评价制度,协调解决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的问题。第六条市、县(区)信用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推进公共信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信息工作机构业务开展,组织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指导、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和使用,组织建立健全联合奖惩系统和奖惩机制。工商、信用、民政、机构编制部门,具体负责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和事业单位信用信息目录、标准规范、管理制度以及信用信息应用、监管工作。市级信用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XX”网站等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负责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处理和管理,提供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查询应用以及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相关服务。县(区)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在本级信用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照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总体建设规划、规范和一体化建设要求,归集、整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信用信息,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部门、社会机构(以下简称信息使用单位)和公众提供信用信息咨询服务,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市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报送信息。信息提供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规范做好本行业(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报送、管理以及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等相关工作,并将本行业(领域)产生的公共信用信息按时提供给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息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和市公共信用信息使用有关规定和规范,做好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和应用,开展分类管理和联合奖惩等相关工作。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失信程度分类、---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红黑名单认定、信用信息交换共享、信息安全保障、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或规范,深化公共信用信息的应用,推广信用评价、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和服务,提高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第八条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市级信用管理部门负责会同信息提供单位,依据国家、省和市信息目录规范以及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编制指南要求,编制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并征求社会意见,报市政府予以发布,明确信息记录、归集的内容、使用范围、更新周期、数据来源、格式规范、使用期限和保存期限等。依托统一政务数据共享平台交换的信息,纳入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统一管理。第九条公共信用信息包括信息主体的基础信息、正面信息、负面信息和其他信息。第十条信息主体的基础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户籍地址、实际居住地址、工作单位、婚姻状况、学历、出入境证件等相关信息;(二)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类型、注册资本(金)、成立日期、住所、经营范围、股权结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管的姓名职务及身份证号码等注册登记信息;---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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