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实施细则

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从事相关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理不属于犯罪记录内容。第三条犯罪记录查询坚持依法申请、客观出具、方便群众的原则。---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四条犯罪记录查询工作依据公安部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平台及其他相关信息查询平台。查询结果只反映查询时平台录入和存在的信息。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个人可以查询本人犯罪记录,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查询,受托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六条单位可以查询本单位在职人员或者拟招录人员的犯罪记录,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从业禁止性规定。第七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授予职业资格,公证机构办理犯罪记录公证时,可以依法查询相关人员的犯罪记录。有关查询程序参照单位查询的相关规定。第八条本市户籍居民申请查询,由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外省市在京居民申请查询,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港澳台居民申请查询,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委托他人查询的,由委托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在中国境内累计居留180天(含)以上的外国人申请查询,由居住地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委托他人查询的,由委托人居住地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单位申请查询,由单位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查询对象为外国人的,由单位住所地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根据工作实际和便民服务需要,可以增加受理部门和受理窗口。第十条个人申请查询犯罪记录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查询申请表》及以下材料:(一)本市户籍居民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二)外省市居民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通”展示电子居住证(卡)或本市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有效居住证(卡)确认单或工作居住证;(三)港澳台居民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四)外国人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护照、永久居留证件。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一条个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申请查询超过3次的(不含3次),应当提交开具证明系用于合理用途的有关材料。第十二条单位申请查询犯罪记录的,应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单位介绍信;(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三)加盖申请单位印章的《查询申请表》;(四)被查询对象系单位在职人员、拟招录人员的有关材料或者被查询对象的授权材料。《查询申请表》应当列明查询事由,被查询对象身份信息以及申请查询所依据法律的具体条款。第十三条行政机关为开展行政许可、授予职业资格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查询公函,列明查询事由、依据的法律条款、被查询人身份信息。第十四条本市户籍居民本人可以网上申请查询犯罪记录。网上申请查询的受理机关为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五条受理单位对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认真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应当补充的材料;对于单位查询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第三章查询与告知第十六条受理单位能够当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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