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宁乡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行为,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售价格,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或出售,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国有工矿棚改、林业棚改、城市棚改)。第三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开公平,严格监管”的原则。第四条县住房保障局负责全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将保障性住房小区纳入公共交通线路。县城管局负责查处保障性住房小区内擅自改变用途、擅自装修、改变房屋结构、违章搭建、擅自安装围护栅栏违章占道经营等违规行为。县教育局负责根据保障性住房居民的申请,对其处于---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义务教育阶段的子女就近安排公办学校入学。县公安局负责根据《宁乡县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和《宁乡县廉租住房租赁凭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小区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社会性管理事务。第二章建设规范第五条保障性住房纳入政府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由县住房保障局每年6月底前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城乡规划局等部门,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任务和全县住房需求情况,拟订下年度全县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六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体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要求,合理布局。第七条保障性住房的建筑设计和建设应严格按照发展节能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宜采取竞标方式优选建筑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第八条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达到入住条件。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一居室单套建---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筑面积控制在30平方米以内,二、三居室单套建筑面积均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安置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调整至80平方米以内)。第九条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按相关政策减免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出资回购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建设程序编制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经县发改局批准,报县财政局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第十一条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主要包括:㈠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㈡公积金计提的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㈢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㈣国家、省、市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建设配套资金和专项补助资金;㈤社会捐赠及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主要包括:㈠国家、省、市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㈡企事业等单位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㈢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㈣发行债券;㈤其它方式渠道筹集的资金。---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三章保障性住房第十三条廉租住房房源主要包括:㈠政府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㈡政府直接投资集中新建、收购的住房;㈢腾退的公有住房;㈣社会捐赠的住房;㈤企业自建,政府管理的廉租住房;㈥其它渠道筹集的住房。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㈠政府直接出资新建、改建、收购、回购的住房;㈡廉租住房在满足城市低收入家庭需求的前提下,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转换为公共租赁住房;㈢企业利用自用土地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和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高校、事业等单位所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公寓房)。㈣其它渠道筹集的住房。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主要包括:㈠政府在不同区域内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㈡距离城区较远的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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