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上海市高速公路管理办法(2013年9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包括收费高速公路(含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经营性高速公路)和免费高速公路。第三条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高速公路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责。高速公路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国土、绿化市容、水务和交通港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四条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公布收费高速公路及收费站名称、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信息。---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行费收支情况。第二章建设和养护管理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高速公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相关强制性技术标准进行,并保证合理的建设周期和施工工期。对政府投资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管。对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和养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第七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由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报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高速公路建设需要依法征收土地和房屋、填埋沟渠、调整地面通道的,沿线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第八条---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建设监控、收费、通信、超限检测、交通量观测、电子不停车收费车道等附属设施。本市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建设标准由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应当与高速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第九条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全市高速公路路网管理信息系统。高速公路试运行前,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通信、监控、收费系统接入路网管理信息系统,并通过市公路管理机构组织的联网测试。新建、改建、扩建高速公路,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铺设的通信管道,其冗余管道容量应当留作路网管理信息系统扩容、升级之用。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将上述管道容量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承担重新铺设通信管道的费用。第十条高速公路交工验收合格后,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区(县)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移交下列设施,所在地区(县)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接管、养护:(一)上跨高速公路的桥梁;(二)下穿高速公路的通道及其泵站;(三)连接收费站与其他道路的通道等设施。第十一条---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高速公路养护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高速公路实行预防性、经常性养护,使高速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实施养护作业,提高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水平。第十二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技术状况和使用情况,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养护标准和定额,落实养护所需经费,编制高速公路年度养护运行计划。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和免费高速公路的年度养护运行计划,应当经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经营性高速公路的年度养护运行计划,应当书面征求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后组织实施。市建设交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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