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海勃湾北部生态涵养区保护和管理的实施办法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海勃湾北部生态涵养区保护和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乌海政发〔2013〕5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现将《关于加强海勃湾北部生态涵养区保护和管理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3年9月25日关于加强海勃湾北部生态涵养区保护和管理的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乌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海勃湾北部生态涵养区保护和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确保海勃湾北部生态涵养区(以下简称生态涵养区)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和水源地长久安全,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对《决定》确定的生态涵养区(位置和范围为:东至京藏高速公路、南至海北村北侧河槽南岸、西至包兰铁路、北至乌海市与鄂尔多斯市界线,总面积约42平方公里。其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为:东至机场路、南至海北村北侧河槽北岸、西至包兰铁路、北至新9号井北300米处,面积11.65平方公里),要坚持以保护促开发、以开发促保护的原则,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严格管理和监督。---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二、对生态涵养区内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分一级和二级水源地)一级水源地,要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并挂牌禁止从事任何生产、生活活动;二级水源地,要向社会公布地理坐标和具体范围,并挂牌明示。经批准在二级水源地内从事有关生产、生活活动,必须从严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在生态涵养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以外区域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对《决定》确定的允许发展和鼓励支持的项目,及政府主导实施的城市功能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市规划部门要编制完成具体保护规划。海勃湾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同步配合完成区域内新农区建设规划、公共基础建设规划、农牧业产业发展规划、林业和林沙产业发展规划、生态旅游业发展规划、地表水替代地下水工程规划、引黄供水工程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二)对已形成的产业和项目,已建、在建和拟建的各类建筑(构建)物,以及各类证件办理和土地使用等情况,要完成摸底清理、建档登记工作。根据摸底情况,分析归纳、甄别确认、区别情况、分类处理。(三)鼓励支持露天或温棚发展生态林、防护林、经济林、苗木、葡萄、苁蓉、蔬菜等种植业,大力发展一、三产业紧密结合的采摘观光生态旅游业。鼓励和支持规模化种植及加工生---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产,支持采取重组、联合、兼并、股份制或社会出资等方式,发展壮大一批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和推出一批影响力较大,富有特色的以葡萄、苁蓉和蔬菜为主的深加工名牌产品。鼓励对闲置土地、闲置温棚及小型分散种植户依法进行土地流转。(四)允许建设与发展林业、沙草业、设施农业和生态旅游业相配套的农家乐、酒庄及附属设施。对以上允许建设的附属设施、产品深加工设施的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要视其产业和项目规模及发展前景,另行作出具体规定;对其建设和生产经营行为,以及污水排放和垃圾处理等,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五)对农区居民使用的宅基地和生产生活用地,要结合新农区建设一并纳入规划管理,严格审批。不得无序开发和建设,不得进行小产权房屋建设和出售。允许农区居民从事家庭小型分散养殖,其它地方不得从事禽畜养殖活动。对养殖规模、粪便和垃圾处理等要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六)鼓励支持采用先进节水技术用于各类生产、生活活动。要加快引黄供水工程及配套建设,严禁擅自开采地下水,逐步用地表水取代地下水灌溉,抓紧制定规划,做好替代衔接工作。允许利用地表水建设符合《决定》和规划要求的、用于蓄水灌溉和生态旅游的天然垂钓人工湖。对人工湖使用饵料以及种植用农药和肥料等,要另行制定限制性的规定和管护措施。---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七)除允许建设与《决定》和保护规划相符合的产业和项目及与之相配套的附属设施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另建其它项目或从事其它生产活动。对允许建设的产业和项目及附属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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