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附件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投诉行为和受理处理工作,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和投资额度分级进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省本级项目和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打捆审批(核准、备案)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由省级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市(州)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省本级除外)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打捆审批(核准、备案)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由市(州)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县(市、区)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由县(市、区)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下列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受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一)串通投标;(二)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骗取中标;(四)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五)不按照规定签订合同;(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以及招标评标无效认定的问题,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投诉。---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承办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向社会公布。第六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七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第八条依法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答复。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人的答复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招标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答复的,可以依法投诉。异议的情形及处理:(一)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异议;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异---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二)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九条投诉人就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投诉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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