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经营总部评审管理办法草案

上海市食品经营“总部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强化食品安全事中事后监管,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上海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食品经营“总部评审”,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本市食品经营企业(包括食品销售企业和餐饮服务企业,下同),由市场监管部门对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食品加工场所的设施设备、布局流程、加工过程等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进行的综合评审。评审内容包括对食品经营企业的设施设备、布局流程、加工过程以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评审。评审方式包括书面材料以及现场评审等。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在本市的食品经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食品安全许可与监督管理。第二章“总部评审”相关规定第四条申请“总部评审”的条件---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申请“总部评审”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市注册,在本市范围内具有同一企业总部、使用统一商号(字号),实行统一采购配送食品、统一经营管理,具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本市分支机构食品经营项目、工艺流程、布局、设备设施相同或相近似的企业法人;(二)食品经营企业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规定,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三)在本市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第五条申请“总部评审”的材料食品经营企业可以向注册地所在的区市场监管局提出评审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请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统一采购食品、规范经营管理基本情况说明(附件1);(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可参照附件2);(四)食品经营的设施设备、布局流程图。第六条评审程序区市场监管局接到食品经营企业提出的“总部评审”申请后,应报请市市场监管局组成评审组,对该食品经营企业的书面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对该食品经营企业(含分支机构)在本市实际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成员的组成一般不少于3人,由市市场监管局以及其他有关专业领域人员组成。第七条评审内容---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评审内容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第八条评审结果评审组综合考虑书面材料和现场等情况,以《食品经营企业总部评审审查表》(附件3)形式出具评审结果。评审结果分为“通过”以及“不通过”。第三章评审结果第九条评审结果的运用经评审,食品经营企业取得评审结果为“通过”的《食品经营企业总部评审审查表》后,在本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依法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变更等事项时,区市场监管局应当给予便利化审批举措。第十条评审结果的有效期《食品经营企业总部评审审查表》有效期5年。食品经营企业可以多次申请“总部评审”。食品经营企业多次申请“总部评审”的,以最近一次评审结果为“通过”的结果为有效评审结果。第十一条食品经营许可审批食品经营企业及其本市分支机构如向审批机关提交《食品经营企业总部评审审查表》及其他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申请材料,并承诺如下内容的,区市场监管局在受理许可申请后直接作出许可决定:(一)采取与申请评审时相同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食品经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二)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布局流程等条件不低于申请评审时提交的设施设备、布局流程图相关标准;(三)按照申请评审时提交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符合前款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一次办理多个分支机构食品经营许可的,区市场监管局可以对本辖区内各个分支机构实施食品经营许可“一证多址”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场监管局,在作出许可决定后当场制发审批证件,进一步缩减许可时限。第十二条不适用本办法的情形食品经营企业在提交相关许可申请时不提交有效《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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