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师辅导资料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物业管理师辅导资料: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三级(含三级)以上物业企业资质的动态监视治理。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立委)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平台,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物业效劳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以下简称《记分标准》),市住房城乡建立委和区县房屋行政治理部门实行日常巡查、集中检查和抽查的方式,对物业效劳活动进展检查、处理、记分,并根据积分对物业企业做出相应处理。《记分标准》将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适时完善调整。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立委和物业工程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治理部门对物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展行政惩罚、处理时,应依据《记分标准》进展记分,并在做出行政惩罚、处理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惩罚、处理和记分状况上传至物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平台。物业工程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治理部门可以托付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对辖区内的物业效劳行为进展监视检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对于检查发觉---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提出处理和记分的初步意见,报物业工程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治理部门进展处理,物业工程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治理部门应准时核查并做出相应处理和记分。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立委通过物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平台进展记分累积,并依据企业不同的积分结果,移交物业企业注册地区县房屋行政治理部门做出相应处理或直接处理,同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示。第六条物业企业记分周期为每年元月1日至12月31日,记分周期届满,重新记分。原年度积分记入物业企业信用档案。企业被降低资质等级的,当前积分记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并重新记分。第七条依据物业企业积分,分别进展以下处理:(一)积分低于-6分时,由注册地区县房屋行政治理部门对其提出书面警示,责令限期整改,改正期间该企业不得参与本市及全国示范工程考评;(二)积分低于-9分时,由注册地区县房屋行政治理部门约谈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予以行政告诫,一年内该企业物业效劳资质不得升级;同时核查企业的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该企业不得承接新物业工程。(三)积分低于-12分时,市住房城乡建立委核查该企业的资质条件,该企业一年内不得承接新物业工程;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撤消资质证书。上述处理措施中,依法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立部核查资质条件、降低资质或撤消资质证书的(一级资质企业),由市住房城乡建立委将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理建议上报住房和城乡建立部。在做出处理打算之前,限制该物业企业在京承接新物业---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工程,一年内不得参与国家示范工程考评,并予以公示。第八条物业企业获得市级物业治理嘉奖的一次加3分,获得区级物业治理嘉奖的一次加2分;物业工程获得国家示范工程一个加3分,获得市级示范工程一个加2分;复验通过的,按年度加分。第九条物业企业的加分不冲抵物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积分,但可与积分相加,相加后总分值高于零分(不含零分)的,可以作为物业企业优良或良好业绩记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同时,总分值作为物业企业资质升级条件之一:(一)三级升二级的,记分时间满2年且总积分高于零分;(二)二级升一级的,记分时间满3年且总积分高于零分。第十条本方法实施后新设立、申请资质升级的物业企业,需具有肯定数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治理师注册证书》的专业人员。其中,一级物业企业不少于5人;二级物业企业不少于3人;三级物业企业不少于1人。第十一条本市将对物业工程负责人实施标准化治理,详细方法另行制定。第十二条市住房城乡建立委、区县房屋行政治理部门发觉物业效劳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准时处理并记分;有关单位及其执法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市住房城乡建立委将通报批判,情节严峻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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