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深圳市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办法》全文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教育费附加的使用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制定了《深圳市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教育费附加的使用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xx年修正)、《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的》(国发〔1986〕50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的》(国发〔xx〕45号)、《国务院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xx〕3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教育费附加由市税务部门依法征收,按照市统一征收、分级使用管理、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市集中征收后按市政府确定的比例进行分配。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作为用于教育事业的专项资金,按照“先收后支、专款专用”的原则安排使用。第四条我市教育费附加应纳入市、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一般公共预算,并纳入相关部门的年度预算安排使用。未纳入相关部门年初预算的教育费附加,财政部门可按规定用于教育事业其他支出。第五条市、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部门职能,对教育费附加的管理各负其责。编报和使用教育费附加的部门,是教育费附加预算的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预算的编报、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第六条市教育主管部门职责:(一)根据年度教育费附加收入规模以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需求,提出市本级统筹教育费附加的分配,按部门预算编报程序,将相关项目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同时,将有关基础数据反馈市财政部门;(二)受理项目申请,组织考察、评估和实施项目,加强项目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落实绩效目标;(三)会同市财政部门,完善使用教育费附加的配套管理制度和管理;(四)对教育费附加使用情况,组织绩效评价或专项审计;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第七条市财政部门职责:(一)确定年度教育费附加收入的总规模,并按部门预算程序和规则,会同市教育主管部门和市相关单位,将教育费附加纳入上述部门的年度部门预算安排使用;(二)根据市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有关基础数据和教育费附加的分配意见等,及时将教育费附加分配下达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以及资金使用单位;(三)配合市教育主管部门,完善使用教育费附加的配套管理制度和管理细则;(四)定期将教育费附加收支结余等情况市教育主管部门;(五)加强对教育费附加使用的监督检查。第八条市相关单位包括管理职业教育学校的其他单位和高等职业教育学校,其职责参照第六条第(一)、(二)、(四)项执行。第九条资金使用单位职责:(一)编制项目资金需求预算;(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三)对获得的教育费附加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四)制订年度教育费附加绩效目标,开展教育费附加项目绩效自评,接受有关部门对教育费附加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五)按要求提供教育费附加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以及有关财务报表。第十条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教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职责根据各自工作、业务,参照市相关部门职责执行。第十一条教育费附加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包括改善学校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促进教育内涵发展和安排学校基本建设,保障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等。教育费附加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奖金,不得用于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教育费附加安排的基建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抵顶教育事业费基建项目拨款。第十二条市本级集中统筹的教育费附加可用于开展全市教育活动,对组织开展公办中小学校标准化、信息化及均衡化建设效果显著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予以适当的奖励性资助和补充市本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等。第十三条全市教育费附加的30%用于扶持和发展职业教育,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委及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第十四条市教育主管部门在每年10月底前,将当年市、区(新区)在校生人数等分配教育费附加的基础数据,书面反馈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对下一年度教育费附加收入的测算,按照市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基础数据,将市本级教育费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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