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草原法实施细则通用

四川省草原法实施细则加快草原保护建设,对于恢复生态,改善民生,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走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下文是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的发展和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的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四川省境内的一切草原,包括天然草原、草山、草地和人工草场,均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草原工作实行加强保护、积极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草原科学研究,普及和提高草原科学技术。第四条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草原管理工作的领导,把草原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各有关人民政府的农牧业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管理工作。牧区县、半农半牧区县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草原监理机构。草原监理机构归农牧业部门领导。第二章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五条草原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原除外。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固定给集体所有制单位长期使用,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第六条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集体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第七条全民所有的草原、集体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户、联户或者集体承包从事畜牧业生产,并签订承包合同,明确承包的期限、面积、界线和双方的权利、义务。---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包草原,应经发包方和原承包方同意,并重新签订承包合同。经发包方同意,承包的草原也可转让他人经营。第八条禁止侵占、买卖或者非法转让草原。草原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对违法侵犯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检举、控告。第九条变更由集体长期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的使用权,应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草原的使用权,应按隶属关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遇有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剂使用草原的,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合同或协议书,规定使用期限、范围等。第十一条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涉及到行政区划争议的,按国务院《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处理。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不涉及行政区划争议的,当事人应本着互谅互让、有利生产、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村与村、组与组、个人与个人、个人与村组之间的草原使用权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处理;(二)村与村、组与组之间的草原所有权的争议和乡与乡、乡与县属单位之间的草原权属争议,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三)县与县、县与州、市、地属单位之间的草原权属争议,由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处理;(四)县与省属以上单位之间的草原权属争议,由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省人民政府处理;(五)州、市、地区之间的草原权属争议,由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省人民政府处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以前,当事各方应主动将人员和牲畜撤离争议地区,任何一方不得破坏草原、拆毁边界标记或者新建生产、生活设施。---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二条处理草原权属争议,应签署协议、合同,并将附图等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协议、合同一经签署,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各有关人民政府处理草原权属争议的决定、批复、文件和附图等资料,应及时送达争议各方和有关单位。第十三条国家建设、乡村(镇)建设、农牧民建房需要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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