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解读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惠府〔2012〕8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业经十一届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物价局反映。惠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惠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充分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省府令14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地税局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10〕9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惠城区、仲恺高新区纳入市级价格调节基金统征统筹,统一管理使用。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用于平抑、调节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及价格异常波动的专项资金。第四条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分级管理,其征集、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公开透明、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第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政策拟定、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资金管理;地税部门负---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责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代缴;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工作。第六条价格调节基金除财政专项拨入外,主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从以下渠道征集:(一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出售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写字楼、商铺销售成交额1‰的标准征收;(二向从事建筑安装施工的企业(从事建筑业及其他工程、装饰设计、修缮、水电安装及其他安装工程的企业,按工程经营额2‰的标准征收;(三向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除外,按汽车销售额2‰的标准征收;(四其他经市政府批准征收的项目。按照前款所列项目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市、县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具体缴纳义务人,并向社会公布。对同一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不得重复征收。第七条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项目和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市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市场价格调控需要,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征收项目和标准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需要调整征收项目和标准的,应当经市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第八条依据本规定向社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同级地税部门代征。第九条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第十条价格调节基金实行按季申报征收,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于每季度首月的10日前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上一季度应缴数额,如实---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报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申报表、销售(经营情况明细表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并于每季度首月的25日前向当地地税部门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逾期不申报或者不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财务资料核算应缴数额。第十一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及时汇总,编制《价格调节基金应缴数额明细表》送交同级地税部门;同级地税部门应当按照要求代征价格调节基金。第十二条地税部门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应及时足额缴入当地国库,财政、地税部门应做好对账工作。地税部门应于每季度第二月月初,汇总上季度价格调节基金实际征收数额,编制价格调节基金实收情况季度报表送交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第十三条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一因遭受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二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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