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规定若干问题的分析

关于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规定若干问题的分析摘要:本文就侵权责任法当中医疗损害责任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分析,通过学习分析,深入理解侵权责任法的具体内容,在医疗活动中更好的实施侵权责任法,避免与化解医疗纠纷。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医疗纠纷;医疗损害责任在我国,医疗纠纷的普遍程度与医疗卫生服务的普及程度是一致的,哪里有医疗服务哪里就有医疗纠纷。可以说医疗纠纷无处不在,表现出的形式也是五花八门,有理性些的投诉,也有非理性的告状闹事,更有甚者,会围堵医疗机构,打骂医护人员,甚至将灵堂设进医院,干扰医疗机构正常工作,造成及其恶劣的影响。医疗纠纷在各地的时有发生,具有恶劣的示范效应,严重困扰了诊疗活动的所有参与者,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当中,专门设立了“医疗损害责任”为内容的一章,这为医疗损害责任的立法需求提供了契机,是我国医疗侵权法律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医疗损害责任的立法对建立和完善我国医疗侵权法律体系起到决定性的统领作用,它终结了以往相关法律法规对该领域一些关键问题的歧义和纷争,为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解决医疗纠纷、依法行医、依法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本文中,就医疗损害责任规定中的几个问题结合自己的认识作简要分析。一、《侵权责任法》确立了医疗损害侵权的基本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的构成,一般由行为违法性、损害结果的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以及违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四个基本要件构成。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考量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这也充分体现出来近现代民事侵权行为归责的基本原则之一——过错责任原则。[1]相比较之前的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4月1日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所确定的医疗侵权纠纷采取的归责原则有所不同。在《规定》中确定:不问医疗纠纷案件的具体情况,只要涉及医疗侵权诉讼,法官就可以不假思索地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这种归责原则的规定比英美国家的相关法律还要严厉,这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是不公平的。《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所规定的三种过错推定情形充分说明我国对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并不是采用单一的过错责任原则,而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其一般归责原则,以过错推定责任为例外的归责原则,是“二元论”的原则。二、《侵权责任法》明确了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以及在紧急情况下的医疗处置权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日益健全,人们维护自身利益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的作用引起大家的广泛关注,明确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以及在紧急情况下的医疗处置权很有必要性,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中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告知义务的范围,同时还规定了法律责任:医生没有尽到义务,没有损害,不承担责任;但是没有尽到义务,有损害,就需承担责任。法律规定,医务人员告知的对象是患者本人,如患者因年---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幼、神志不清或需要采取保护性医疗时,医务人员应向近亲属告知。另外,《侵权责任法》还明确将医务人员的告知分为口头和书面两种。在具体的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一般应口头告知患者的病情及治疗方案,如有不方面直接告知患者的,也应口头告知患者家属。如果患者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医务人员则应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及替代医疗方案,并要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医务人员切实履行告知义务,不仅维护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同时还为今后可能发生的医疗纠纷提供了有力的证据说明,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医患之间的关系,促进了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2007年11月23日,怀孕已经41周的李丽云因难产生命垂危,被丈夫送到北京朝阳医院京西院区治疗。由于丈夫不同意医院为李丽云进行剖腹产手术,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导致妻子死亡。医院让病人家属签字,是尽到作为医生的告知义务,决定权还在病人自己。但是,是不是患者或者患者的家属不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医生就不能对其进行手术呢?答案是否定的,《侵权责任法》第56条也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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