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星区资产收购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七星区资产收购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区产业资源优化配置和经济结构优化调整,规范我区资产收购、处置行为,合理利用辖区企业资产,维护我区收购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桂国土资发〔2014〕96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桂林新型工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市政〔2017〕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产收购是指政府为实现对工业资产市场的调控,通过协议和拍卖方式收购我区范围内现有的工业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含消防、绿化,供水、电、气等设施);资产处置与管理是指对购得资产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等规章和《桂林国家高新区七星区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新星政规〔2018〕2号)文件规定进行处置和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行为。第三条资产的收购与处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要素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收购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第四条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资产,可按照本办法实施收购:(一)我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完成股改的拟上市企业、上市培育企业和新三板挂牌培育企业,及其它行业龙头企业因资金短缺出现经营风险需要转让的工业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二)多次司法拍卖未成交,可能影响我区工业资产市场稳定的工业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三)银行及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我区范围内金融不良资产所含的工业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四)因经营管理不善或产业结构调整无法正常经营或闲置的企业工业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五)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规定,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1.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2.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3.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4.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5.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6.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或经政府批复的其它情形。(六)对未竣工但已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含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为实施开发区总体规划及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需要,如原土地使用权人同意,也可协议有偿收回该宗土地使用权。(七)经政府批准,项目改造提升,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八)已进入司法程序或由相关部门拍卖的,但无法按转让方式供地的。(九)其它需要收购的工业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第五条成立资产收购领导小组。成立以七星区区委书记、七星区区长为组长,相关分管区领导为副组长,区发改局、工信局、投促局、财政局、科技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规划局、审计局、商务局、法制办、拆迁办、国资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等为成员单位,组成资产收购领导小组(简称“收购领导小组”),收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国资办,负责收购的日常工作。第六条资产收购程序(一)收购程序启动。各行业政府主管部门及区财政局、国资办及区政府平台公司根据相关企业申请或者实际需要向收购领导小组提出收购意向,经收购领导小组同意后,由收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收购程序。(二)资产情况核查。对启动收购程序的企业,由收购领导小组决定派出3-5名专业人员对被收购企业的厂房、土地进行前期摸底,对拟收购资产的权属、面积、四至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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